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的规范性、严谨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馆各处(室)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处(室)应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制度,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正确履职、依法尽责、提高效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实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馆办公室(保卫处)牵头负责馆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如发生变动的,行政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书面报告变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要点(方案、措施)和年度报告;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五)政府信息登记簿,内容包括标题、文号、制作处(室)、时间、发送单位、公开属性等要素;
(六)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登记簿,内容包括标题、文号、制作单位、时间、公开属性、承办人、联系方式等要素;
(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登记簿,内容包括编号、申请人、申请方式、申请公开事项、收到时间、办结时间、办理结果、提供方式、获取方式、承办人等要素;
(八)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表,内容包括编号、申请人、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收到时间、申请公开事项、拟办意见、领导批示、提供方式、获取方式等要素;
(九)政府信息公开来信来访事项登记簿,内容包括编号、当事人、人数、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方式(来信、来电、来访等)、类别(批评、建议、投诉、举报、咨询等)、来信来访内容、受理时间、办结时间、办理结果、承办人等要素;
(十)学习、培训、宣传记录;
(十一)其他需要记录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资料应当做好日常收集保管,并定期做好集中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存档。
第九条 馆办公室(保卫处)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资料。
第十条 本制度由馆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