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条例》等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馆各处(室)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处(室)应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监管,促进正确履职、依法尽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馆办公室(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馆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被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不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不按照要求向设置在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送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被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公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七)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
(八)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泄密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或者虚假公开的;
(十一)拒绝、阻挠、干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的;
(十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督促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约谈提醒;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诫勉谈话;
(七)处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各处(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馆办公室(保卫处)报请馆主要领导,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给予约谈提醒、责令公开道歉和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馆办公室(保卫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馆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