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用性,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馆各处(室)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处(室)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需施教、学以致用,及时优化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观念、储备、结构和体系,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政府公开培训应当遵循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馆办公室(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馆内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
第六条 培训对象为馆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各处(室)有关负责同志、具体业务承办人员。
第七条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思想政治理论;
(二)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领域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实务;
(四)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行政法学基础知识;
(五)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六)国家监察、政务处分、行政处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七)保密审查、舆情回应、政务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八)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建设监管有关规定以及发布政府信息应当把握的原则、制度、纪律、要求等;
(九)国内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先进经验和科学做法;
(十)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十一)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八条 培训可以通过专题培训、专题讲座、座谈交流、案件研讨、参观考察、跟班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九条 集中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方式,可以邀请市内外有关专家、学者、教授、业务骨干来进行培训授课,也可以参加市政府办组织的赴外集中培训。
第十条 鼓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综合素养、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将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纳入新任职干部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培训体系,馆办公室(保卫处)要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馆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