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档案馆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档案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4320208/2023-00012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档案馆 公开日期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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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市档案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时效性和一致性,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处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处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不断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做到事实查证清楚、依据适用正确、程序严谨规范、答复慎重稳妥、权益有效保障。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保卫处业务指导处牵头负责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各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转交给办公室保卫处

第六条 办公室保卫处应负责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办公室保卫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登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登记簿》,同时填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表》电子文档。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登记簿》应当包括编号、申请人、申请方式、申请公开事项、收到时间、办结时间、办理结果、提供方式、获取方式、承办人等要素。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表》应当包括编号、申请人、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收到时间、申请公开事项、拟办意见、领导批示、提供方式、获取方式等要素。

第八条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给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无法联系或者答复申请人的,办公室保卫处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备查,自恢复与申请人联系之日起启动办理程序并起算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 除当场答复外,答复期限自我馆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算。

答复期限规定中的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遇到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顺延计算。

答复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后,应当及时采取“是不是—补不补—有没有—给不给”四步审查法,对所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是不是”: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进行审查,确定能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获取的途径或者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五条 “补不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要审查确定内容是否明确。内容明确的,应当及时启动办理程序;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启动补正程序。

第十六条 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可以认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外,应当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明确其信息需求,完善其申请内容。必要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启动补正程序。

第十七条 作出下列补正告知的,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拒绝补正后果:

(一)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以及未提供身份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未提供名称、文号,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予以指导和释明;

(三)未明确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提供方式、获取方式和途径的,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补正期限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补正告知应当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

第二十条 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再次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然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以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决定;申请人放弃补正的,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再处理,做好登记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有没有”:办公室保卫处启动办理程序后,各处应当积极配合,履行勤勉检索义务,确定所申请公开信息是否存在。

检索时要注意把握检索的数据库包含的政府信息资料是否全面、检索的方法是否妥当、检索的流程是否完备、检索的载体是否充分、检索的时间是否合理等,尽可能保证检索结果的合理性、可靠性、可信性。检索结果应当及时予以固定。

检索时,除在馆内检索外,根据所申请公开信息内容,可以协调相关行政机关检索。

第二十二条 “给不给”:各处检索到所申请公开信息后,要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和《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等规定,确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否提供给申请人,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机关以及公安、信访、司法、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协商研究答复意见。相关会商材料、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留存归档。

第二十四条 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各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应公开未公开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答复时,可以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也可以将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然后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时间。

第二十六条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机关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报告同级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所申请公开信息尚未移送馆的,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已经移送成为馆藏档案的,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所申请公开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负责公开,但是已经主动公开的,各处可以便民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九条 各处答复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采取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第三十条 各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时,除需要作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外,应当提供正式、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不得随意地选择性提供。

第三十一条 各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在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时,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是否超过合理范围,可以参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各处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的,说明理由时间不可以从答复期限内扣除。

第三十四条 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并且申请理由合理的,各处无法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再延迟答复,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各处也可以和申请人商定具体的延迟答复期限。

第三十五条 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达到收取信息处理费条件的,各处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收费。

第三十六条 答复告知书属于正式公文,应当遵循公文流转程序办理,并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申请基本情况、申请公开事项、检索情况、答复结果、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等。

第三十七条 答复告知书上加盖宿迁市档案馆印章。

第三十八条 答复告知书以及拟提供的政府信息页数达到两页及以上的,应当加盖骑缝章,做到每一页都留有骑缝章痕迹,以保证其完整性和防伪性。

第三十九条 多名申请人联合提交的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需要制作一份答复书。

多名申请人分别提交相同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处应当逐一制作答复书。

第四十条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答复的,一般在馆办公室保卫处送达。送达时应当让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可以改为留置送达,也可以改为邮寄送达。

第四十一条 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答复的,可以邀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答复书、予以提供的政府信息留在申请人的住所;也可以把答复书、予以提供的政府信息留在申请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答复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方式,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第四十三条 采取转交送达方式答复的,一般适用申请人为军人、被行政(刑事)拘留人员、监狱服刑人员等,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答复书、予以提供的政府信息和送达回执后,应当立即交申请人签收,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四条 采取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应当将加盖印章的答复告知书扫描件以及拟提供的政府信息作为附件上传。

第四十五条 对办结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同时制作相同内容电子文档。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说明理由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申请人)、第三方意见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书(共同制作机关)、共同制作机关意见材料、内部呈批办理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给第三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以及相关签收单据、申请人查阅(抄录、拷贝)政府信息记录等材料。

第四十六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档案于次年1月份前移送档案室保管。符合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移送期限等规定的,及时移送保管利用处

第四十七条  各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运用。业务指导处牵头根据馆相关制度以及其他规定制度对依申请公开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审查,防范涉诉风险。

第四十八条 办公室保卫处负责牵头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

第四十九条 对未能做好有关政府信息检索和答复工作的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保卫处业务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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