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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查阅利用须知

时间: 2020-07-20 16:14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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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我国公民,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等),均可申请查阅本馆开放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

2. 港、澳、台、侨胞,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申请查阅,经本馆同意后查阅利用。

3. 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档案,参照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关于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中国公民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须持相关单位的正式介绍信,书面申请查阅,经市档案馆审核后利用;必要时须经原立档单位核查同意。

5. 本馆馆藏涉密档案原则不提供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涉密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细则办理。

6. 本馆馆藏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如因工作需要借出,须持相关机关的正式介绍信申请借阅,详细注明档案用途和归还时间,经市档案馆审核同意后利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7. 利用者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严禁将提包、水杯、书籍、文件夹、拍摄录音器材等带入阅览场所。禁止私自对档案资料进行翻拍拷贝。

8. 档案、资料和检索工具,仅供利用者本人在阅览场所查阅,不得带走或转借他人。

9. 尚在整理及原件破损的档案,不提供查阅。

10. 阅览过程中要爱护档案,不得描摹涂写、折压撕毁,保持档案原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11. 利用者不许摘抄与查档目的无关的档案内容。凡在本馆摘抄的档案内容,离馆前交工作人员审阅后方可带走。

12. 凡属档案所记述的内容,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但必须注明出处。全文引用或用于展览、公布、汇编出版的,必须经本馆同意,并与本馆签定档案利用协议。

13. 利用者应在指定场所查阅信息,纸质信息不外借,可提供查阅、复制、下载打印等便民服务。严禁涂改、损毁等行为。

14. 阅览场所应保持安静、整洁、有序,严禁吸烟。

本馆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2:30-6:00)。查档预约电话:0527-8118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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