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馆各处(室)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或者散布的,与我馆职能相关,与事实情况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信息。
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危害网络、数据安全的;
(五)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的;
(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各处(室)应严格执行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和及时消除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六条 馆办公室(保卫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馆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发现涉及本馆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和馆办公室(保卫处)报告,并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必要时,应当主动联系公安、网信、新闻等单位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需要审核、批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以我馆名义澄清的,须经馆主要领导批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通过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馆网站、馆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平台以及传播、散布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对外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渠道和方式同步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第十条 各处(室)发现疑似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和馆办公室(保卫处)报告,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性程度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需要澄清的,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各处(室)发现疑似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但是不属于本机关澄清范围的,应当第一时间向馆办公室(保卫处)报告,并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馆办公室(保卫处)负责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的、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加大公开力度,及时消除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引导社会舆情。
第十三条 馆办公室(保卫处)负责牵头建立并畅通公众反映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及时接受公众反映。
第十四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各相关处(室)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及时准确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者消除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但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职责,传播、散布、炒作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以及发布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处(室),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馆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