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档案馆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档案馆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制度
索引号 014320208/2023-00010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档案馆 公开日期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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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馆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处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或者散布的,与我职能相关,与事实情况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信息。

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危害网络、数据安全的;

(五)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的;

(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各处应严格执行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和及时消除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六条 馆办公室保卫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七条 各处发现涉及本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和馆办公室保卫处报告,并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必要时,应当主动联系公安、网信、新闻等单位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需要审核、批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以我名义澄清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通过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平台以及传播、散布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对外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渠道和方式同步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第十条 各处发现疑似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和馆办公室保卫处报告,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性程度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需要澄清的,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各处发现疑似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但是不属于本机关澄清范围的,应当第一时间向馆办公室保卫处报告,并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办公室保卫处负责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的、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加大公开力度,及时消除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引导社会舆情。

第十三条 馆办公室保卫处负责牵头建立并畅通公众反映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及时接受公众反映。

第十四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各相关处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及时准确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者消除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但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职责,传播、散布、炒作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以及发布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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