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档案馆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索引号 014320208/2023-00007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档案馆 公开日期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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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处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处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客观、常态开展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各处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所有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经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第五条 馆办公室保卫处是政府信息发布责任主体,负责推进协调内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 各处应当明确一名政府信息发布专职人员,承担本处政府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以及初审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合法高效、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八条 内政府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分类审核,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政府信息内容正式完整、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导入有效。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发布。

第九条 政府信息在制作或者获取时已经明确主动公开属性的,可以减免审核程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以下途径发布:

(一)政府网站。宿迁市档案馆网站是内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是社会公众便捷、全面获取重点政府信息的权威渠道。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要点和年度报告、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等;

(二)政务新媒体。宿迁市档案馆微信公众号是政府信息公开重要平台,是社会公众便捷、全面获取重点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有关工作和重要事项,涉及公众生活的各类服务信息等;

(三)报纸、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宿迁市档案馆开放日;

(五)信息公告(示)栏;

(六)专题政策汇编;

(七)政策简明问答、政策解读;

(八)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发布执行数据同源要求,网站其他栏目和板块数据以及依法向其他专门网站提供数据,涉及交叉重复的,应当以网站上的数据为基准,保持数据一致性。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中存在敏感内容、重点词汇的,要认真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同时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

第十四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大舆情的政府信息和负面的政府信息,必须报办公室保卫处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五条 严禁发布非主动公开的或者未作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政府网站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转载时应当原文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

第十七条 严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八条 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九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各处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馆办公室保卫处对发布的政府信息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发布的政府信息复查监管,发现问题应当第一时间通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其他政务媒体编辑人员进行更正,撤除不符合规定或者违法有害的政府信息。发生重大舆情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保卫处

第二十二条 要积极回应公众对发布的政府信息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公众的批评和建议涉及敏感内容的,要及时汇报请示,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或者因校对、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失实、失当、泄密、不良信息传播等,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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