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的规范性、高效性和一致性,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馆各处(室)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处(室)应严格执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机制,不断提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第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应当遵循各负其责、完整准确、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馆办公室(保卫处)负责馆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六条 馆办公室(保卫处)负责指定专人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及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列入《市档案馆主动公开清单》中的公文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均在移送范围之列。
第八条 馆办公室(保卫处)应当于每月9-10日(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将馆内上个月形成或者变更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原件、电子文档连同填写好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明细表》一并移送我馆的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以下形式移送: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明细表》:
1. 按照上个月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成或者变更的时间顺序填写;
2. 经办人员签名并填写移送时间;
3. 一式3份。
(二)纸质原件:
1. 按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明细表》上填写的顺序排列好,并整理成1套;
2. 一式6套。
(三)电子文档:
1. 一律采用A4规格、Word格式,红头文件要显示红头,图表采用Excel格式;
2. 没有电子文档的可以采用分辨率为300点的Tiff格式对原文进行扫描,红头文件首页应采用彩色模式扫描,其它页可用黑白模式扫描;
3. 按照“顺序号—文号—标题”的形式命名政府信息,其中顺序号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明细表》中各政府信息对应的排列序号;
4. 含有附件的,应当新建一个文件夹,把正文和附件一并放在该文件夹里,文件夹的命名同上。
第十条 纸质原件通过现场交接方式移送,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件、光盘等方式移送。
第十一条 我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移送。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应当将废止或者失效告知函1式3份移送我馆的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实行“零报送”制度。我馆上个月没有形成或者变更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也应当填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明细表》,并加盖公章后移送。
第十四条 不及时移送或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馆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