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档案馆关于开展“建市30周年”档案资料征集活动的公告
1996年7月19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宿迁市。三十年蝶变路,在现代化建设的壮阔画卷上,宿迁不断刻写下璀璨夺目的历史坐标。
为更好留存展示宿迁发展历程,用档案讲好宿迁故事,在第18个“国际档案日”来临之际,宿迁市档案馆面向社会各界开展“建市30周年”档案资料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 展现宿迁建市以来,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方面发展成就的文字资料(含文献、报刊、纪念文集、纪念册等)、照片、录音录像、实物(含奖章、牌匾、证书、地图、碑刻、会标等);其他能够反映宿迁发展历史的文字资料、照片、音像、实物。
2. 展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宿迁的关怀与支持的图片资料、录音录像、讲话记录等资料。
3. 展现宿迁历史沿革、行政区划、地质地貌、物产资源、风土人情、民族宗教、典章制度、名胜古迹、方言谚语、奇闻轶事的资料、照片、实物等。
4. 反映宿迁各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和特殊意义的路、桥、站、建筑物等,不同时期旧街貌、古村镇、古民居、老字号商店的照片以及同一区域前后变化的照片和音像资料。
5. 反映宿迁百姓衣着、饮食、居住、出行、文化、教育、劳动、休闲等变迁的照片和音像资料。
6. 宿迁各历史时期编修的史志,包括市志、县志、乡镇志、村志、部门志等。
7. 宿迁籍或在宿迁工作生活过的知名人士,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书信、任职文书、生平事迹、日记、照片、证书、讲话稿、手迹、回忆录等。
8. 以宿迁“建市30周年”为主题创作的文学、书画、艺术作品。
9. 其他能够反映宿迁历史面貌和发展变迁的档案资料及线索。
二、征集方式
1. 捐赠。鼓励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档案馆无偿捐赠。市档案馆向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2. 复制。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持有单位和个人暂无意愿捐赠档案原件的,经与捐赠者协商,可采取复制方式征集。市档案馆对捐赠的档案资料进行复制,复制后退还原件。
3. 寄存。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持有单位和个人暂无意愿捐赠档案原件的,经与捐赠者协商,可无偿寄存在市档案馆。市档案馆在征得持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开发利用。
4. 录制口述史。重要事件、重大决策的当事人(包括决策者和实践者)、知情者是历史的见证人,若愿意回顾讲述有关事件,市档案馆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访,整理为口述史料并妥善保存。
三、征集说明
1. 征集档案资料以原件为主,内容须客观、真实。照片、音视频、实物等档案资料应当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2. 本馆接受捐赠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对捐赠的档案资料,捐赠单位和个人享有优先利用权,可对所捐赠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3. 有捐赠意向的单位和个人请联系市档案馆工作人员。捐赠者可以采取上门面谈、委托代理人、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市档案馆联系。
四、征集时间
集中征集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此后转为常态化征集。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宿迁市档案馆征集编研处
联 系 人:丁 颖,石玄军
联系电话:0527-84368455,18115226859
电子邮箱:sqsdaj@126.com
联系地址:宿迁市太湖路69号市档案综合楼1210室,邮编:223800
宿迁市档案馆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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