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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档案馆档案资料征集公告

时间: 2023-06-01 16:33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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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档案馆是我市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档案永久保管基地和档案资源利用中心。进一步优化馆藏结构,有效保护档案资源,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宿迁市档案馆长期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征集的范围主要包括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散存、散失在各组织或个人手中,不属于依法应当向宿迁市档案馆移交进馆珍贵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1. 散存在国内外的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宿迁活动期间形成的讲话稿、录音、录像、照片、题词、书信、实物等;

2.散存在国内外的历任宿迁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讲话稿、录音、录像、照片、题词、书信、实物等;

3.记录宿迁民主党派、团体的重大活动、事件、人物等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4.反映宿迁各个历史(特别是革命历史)时期的文件、手稿、信札、标语、回忆录、录音(像)、照片、契约、票证、钱币、报纸、刊物、著作、小报、漫画、像章、邮票、连环画、宣传画等档案资料;

5.宿迁籍或在宿迁工作、学习、生活过的历史人物、知名人士的讲话稿、题词、自传、日记、信札、回忆录、照片、录音(像)、手稿、证书证件、著作、个人收藏及使用过的实物等;

6.反映宿迁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材料;

7.反映宿迁人民生活、风俗民情、地方典故、传统艺术、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家谱族谱等档案材料;

8.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原生各种载体档案;

9.重要人物和重要历史事件经历者的口述史资料;

10.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征集方法

1. 捐赠。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市档案馆捐赠原件或复制件。凡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经过鉴定后确定是否征集进馆,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永久保存。档案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捐赠机构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2. 复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单位和个人不愿捐赠原件,档案馆免费提供复制服务,复印或复制后原件归还本人,复印或复制件在档案馆保存。

3. 代存。对于比较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的,但由于其保管条件差,档案所有者与档案馆双方协商,签订代存服务合同,其档案所有权不变。

4. 口述历史采集。对国家、民族、集体或个人的历史、现实、未来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重大历史事件、重要活动的亲历(见闻)者进行口述历史采集。

、征集要求

1.保证提供的档案资料内容的客观、真实、完整可考,可以是档案原件,也可以是档案复制件或高清图片。

2.照片请附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拍摄者等。电子照片应为未经修图软件修改处理及压缩的原始记录。

3.音视频应播放流畅,画面、音质清晰,主题突出,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

4.实物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形成时间、材质、所有者等

5. 捐赠者对所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所捐赠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四、联系方式

捐赠人可直接到宿迁市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与市档案馆联系征集档案资料具体事宜。

地址:宿迁市太湖路69号档案综合楼

联系人:费超

联系电话:0527-84368455

邮编:223800

宿迁市档案馆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参与档案工作,共同构建美好的“城市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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